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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翁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蘋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戚秀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110年度勞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戚秀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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