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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原 告
蔡律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1,110÷3×2》=3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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