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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郭頌賢

  • 原告
    章正國
  • 被告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章正國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林楷傑律師 被 告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Yuen 郭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2時3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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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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