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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章正國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
被告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Yuen

郭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2時3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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