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郭學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雄略行動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49,583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