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杜康
訴訟代理人
余筱瑩律師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計為港幣10,436,100元(計算說明:月薪173,935元×12月×5年),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4月22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67折算新臺幣為38,300,487元,聲明第2項給付薪資部分與聲明第1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00,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12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16,3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