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湯爲傑
- 被告
-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900元(8,700元/3),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