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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姚南超
被告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6,042,000元(計算式:100,700元/月×12月/年×5年=6,042,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關於給付薪資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895元,惟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0,298元(計算式:60,895-《60,895÷3×2》=20,29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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