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陳國章
即原告
相對人
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董志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則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06,250元(辦案期限合計40個月,則期限末約至113年9月底,自107年2月23日至11年9月合計約79個月,期間有6個春節、7個端午節、7個中秋節,計算式:96,250×79+96,250×7×2+192,500×6=10,106,250),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7,884(計算式:5,796×79=457,884),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564,134元(計算式:10,106,250+457,884=10,564,13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