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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方祥鴻

抗告人
陳國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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