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黃柔璇
- 被告
-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程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係請求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45,0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此部分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1,000元/3);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