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林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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