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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潘丹妮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資遣

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28,89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2,353元

,故應先徵收1,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177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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