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林瑋桓
- 原告鍾閏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鍾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8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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