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陳文傑律師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

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動事件,除有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再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規定,聲請勞動

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勞動調解

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

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命被告蘇琬貽(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乙○○似有

誤)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其利息,尚未繳納裁判費

。因原告未表示曾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故其逕向

法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並應提

出起訴狀繕本2份,供本院送達勞動調解委員。

惟若原告起訴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則應按訴

訟標的金額500萬元,繳納第1審裁判費50,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或繳納第1

審裁判費50,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