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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王堉軒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快易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22,432元、資遣費2萬元及其利息,因

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

按訴訟標的金額142,432元,徵收第1審裁判費1,550元,惟得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

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5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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