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薛福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薛福全 代 理 人 楊大德律師 劉素吟律師 廖福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沃特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30,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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