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李惠暄律師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煜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