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梁欣怡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梁欣怡 被 告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嘉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尚有爭議,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有送達 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宣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