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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 上訴人
  • 被告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對造之訴等語,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2,325元(計算式:503,996+328,3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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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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