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林靜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千緯、嚴麗琴、吳朝暘、朱宇凡、慶璟開發有限公司、廖國宏、台灣人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吳彥均、鎰誠開發有限公司、賴泓宇、禮優開發有限公司、廖緯恩因110年度原訴字第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