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7號
- 上 訴 人
- 林靜惠
- 被上訴人
- 葉千緯
- 被上訴人
- 吳朝暘
- 被上訴人
- 朱宇凡
- 被上訴人
-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宏
- 被上訴人
- 嚴麗琴
- 被上訴人
- 台灣人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均
- 被上訴人
- 鎰誠開發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賴泓宇
- 被上訴人
- 禮優開發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廖緯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