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徐煒國
- 即債權人
- 徐子茵
- 即債權人
- 徐鍾貴香
- 即債權人
- 宋依頻
- 即債權人
- 徐世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瑞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煒國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子茵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鍾貴香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依頻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世謙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