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阜祐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一紙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於聲請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110年7月6日命其補正,惟其於110年7月15日所提之陳報狀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未盡表明原因事實之責,難認為有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