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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于紀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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