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挺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清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