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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聲請人
富比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祥
相對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無從釋明其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本院於110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債務原因關係,該裁定於110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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