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 原告
    我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我橙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 聲 請 人 我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相 對 人 我橙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06條本文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中兩造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同屬一人時,即屬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應有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支付命令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及相對人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均為黃智銘,因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屬同一人,顯屬民法第106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及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法定代理人因故不得行使職權之情形,經命聲請人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