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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懋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6,000元    民國109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96,000元    民國109年10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4,608,000元    民國11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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