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懋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6,000元 民國109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96,000元 民國109年10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4,608,000元 民國11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