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振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訂購雜誌未給付款項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銷貨單及發票,訂購人為平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認債務人係以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債權人成立契約而非債務人個人,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