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00號29樓及新北市○○區○○路00號29樓之1及其停車 位B1-47、48、51、52、58至66、B2-22及B4-45」區分所有 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及汽車清潔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一)所有權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號29樓及新 北市○○區○○路00號29樓之1」與其停車位B1-47、48、51、52 、58至66、B2-22及B4-45)、(二)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三)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等。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110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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