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