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陳令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孟璋即貿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孟璋即貿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孟璋即貿翔工程行設址於臺南市安平區,吳孟璋即貿翔工程行之負責人戶籍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