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五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士圳
- 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PT Wijaya Kary
- 即債務人
- a (Persero) Tbk )
- 法定代理人
- Aliset Sebaya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