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李家豪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過子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合約書內容,合約書由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所定。相對人過子儀係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名於契約上,縱有其簽名,亦不能認其為契約當事人,而認需負契約之責任,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過子儀核發支付命令,顯於法不合,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