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合約書內容,合約書由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所定。相對人過子儀係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名於契約上,縱有其簽名,亦不能認其為契約當事人,而認需負契約之責任,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過子儀核發支付命令,顯於法不合,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