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嘉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向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天然公司)購買無使用期限之染髮券,惟債權人欲使用染髮券時始知天然公司之店面遷移及停止營業,且天然公司要求債權人加價更換為其他服務才能使用染髮券,並限於六十日內使用完畢,債權人認不合理遂要求退款,債務人梁嘉聰既為天然公司之負責人,應負返還購買價金之責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染髮券係由債權人向天然公司購買,債務人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價金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