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卓聖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福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聖彬
許天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