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6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YEW KWEE WAH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傑威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蔡光宇、晶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美金44,000元及新臺幣664,728元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借據,其債權債務關係究存在於相對人傑威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與Max Alpha Inc.間或聲請人YEW KWEE WAH之間,聲請人並未釋明,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YEW KWEE WAH與相對人確有債權關係。
四、又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借據載有「連帶保證公司:晶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惟借據中並未有該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晶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確有債權關係。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