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學信
- 當事人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系爭債權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訂購單、出貨簽收證明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73,515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 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聲請狀所附之出貨單有塗改情形,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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