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OW JOHNNIE KA LI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之董事有周超、周家麟及CHOW JOHNNIE KA LING等三人。惟周超及周家麟業分別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死亡,故本件債務人改列CHOW JOHNNIE KA LING為其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84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80021、00000000、00000000、HN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