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代理人
姜萍律師
代理人
李珮禎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肆仟貳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仟參佰元計算之遲延罰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