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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鋐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揚恩即學設計劃工作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垃圾清運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王揚恩即學設計劃工作室」與聲請人民國110年3月2日聲請狀所附證物LINE對話者「時光咖啡」,二者確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10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0年3月17日陳報狀所補正之文件為「暖時光咖啡」與聲請人於臉書之對話紀錄,其僅能證明「暖時光咖啡」與LINE對話者「時光咖啡」確為債務人,惟「王揚恩即學設計劃工作室」與「暖時光咖啡」是否確為同一人仍未釋明。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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