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原告
    王天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1項後 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詹玉英戶籍設於臺北○○○○○○○○○,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另債務人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