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原告王天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1項後 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詹玉英戶籍設於臺北○○○○○○○○○,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另債務人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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