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鄭璟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鋐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益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鍾益弘(即鍾兆麟之繼承人)
黎淑芳
鍾益禾(即鍾兆麟之繼承人)
鍾佩玲(即鍾兆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鍾益弘、黎淑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鍾益弘及鍾益禾、鍾佩玲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兆麟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鍾益弘、黎淑芳及鍾益禾、鍾佩玲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兆麟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