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
- 聲請人
-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門田明輝
- 相對人
- 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鼎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臺南市安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