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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林義芳、陳素里

  • 當事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瑞姿國際有限公司林義芳亞洲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陳威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芳 亞洲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9,267,136元 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2 新臺幣69,969元 自民國10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3 新臺幣9,700元 自民國10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4 新臺幣11,160元 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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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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