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廼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裕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每百元一分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