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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1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冠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美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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