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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梁聖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再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315,800元    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2       新臺幣500,000元    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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