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昭文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由於受款人部分僅記載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原本票之記載,固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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