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45號
- 聲請人
- 群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1 1 100 002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2 1 1 003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3 1 1 004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4 1 1 005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5 1 1 006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6 1 1 007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7 1 0000000 008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8 1 900 009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9 1 0000000 010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 1 4 011 龍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2 1 467738 012 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0000000 013 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000000000